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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更新:2024-05-15 21:02:28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活动;

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判活动;

4、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03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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